114年度司促字第1895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謝勝勳即謝政勲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貳佰伍拾柒元,及其中壹萬零貳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