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9032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金虹君即金榮華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金榮華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貳佰肆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