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92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信聿
債 務 人 李玉葉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參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緣債務人陳信聿於民國100(下同)年就讀華梵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李玉葉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捌拾萬元,並簽訂放款借據在案,約定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實際申請動用之合計金額計算本借款本金,共動用4筆,合計新臺幣241,000元。二、依
上開借據約定自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服完義務兵役或參加教育實習期滿後滿一年之日起算償還期間,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依年金法
按月攤還本息,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借據第5條第1項】。倘
被告遲延還本或付息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14年1月16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1.775%加年率1%即2.775%固定計算【借據第6條第2項】。三、倘債務人陳信聿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自遲延時起按借款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並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借據第6條第1項】。四、
詎債務人陳信聿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兵役後,並未依約履償,尚欠本金109,359元未還,
迭經催討未果,
爰依前訂借據第7條第1項第1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李玉葉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借據、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基本資料查詢、利率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929號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