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9323號
債 權 人 廣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網路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債 務 人 地球村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秋慧
一、
債務人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捌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網路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地球村出版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柒仟柒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