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980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簡均羽即簡劭伊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壹仟壹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