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984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高月瓊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零伍佰伍拾柒元,及其中肆萬柒仟陸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延滯第一期收取三百元、第二期收取四百元、第三期以上每期收取五百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