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986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寶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一)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參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捌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三)柒萬貳仟柒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四)伍拾肆萬肆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五)陸萬陸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六)參萬零參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