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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01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122號
債  權  人  優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書  
債  務  人  新泰冷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雷昇昌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捌萬元,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68,000元
自112年1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6%
002
168,000元
自113年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6%
003
168,000元
自113年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6%
004
168,000元
自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6%
005
168,000元
自113年4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6%
006
168,000元
自113年5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6%
007
168,000元
自113年6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6%
008
168,000元
自113年7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6%
009
168,000元
自113年8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6%
010
168,000元
自113年9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6%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