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027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邱岳繡即邱輝茂之再轉繼承人
債 務 人 邱月琴即邱輝茂之再轉繼承人
一、
債務人邱月鳳、邱岳繡、邱月琴應於繼承邱增壇繼承自李美齡繼承自被繼承人邱輝茂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邱淑惠於繼承李美齡繼承自被繼承人邱輝茂之遺產範圍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伍仟貳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