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0553號
債 權 人 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長江
陳世瑜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5,500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