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0605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美惠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肆仟壹佰貳拾捌元,及其中肆萬伍仟捌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三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萬伍仟伍佰柒拾伍元自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