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066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明煌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陸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緣債務人張明煌與債權人訂立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93年8月6日起,
按月償還本息。二、又依契約書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詎料
被告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221138元整,及自110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0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期付金8640元整按年利率18%計收延滯違約金,案經
聲請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
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三、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其如數清償,以保債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
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
記錄,以利合法送達,
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0663號
利息:
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