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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07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791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龍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紀龍  
債  務  人  劉紀龍  


債  務  人  黃素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參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龍廷有限公司前邀同劉紀龍、黃素蓮為連帶保證人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整(證二),利率依年利率2.22%計算(依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之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5%計算,目前為1.72%,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相對人竟於民國114年5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經催討,聲請人今仍有新臺幣8,333,33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