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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08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885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顏國祥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顏國祥發支付命令,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顏國祥已於民國114年6月20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