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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0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9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李榮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捌萬零伍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榮商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1月20日起至民國120年01月20日止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9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16日止累計119,604元正未給付,其中107,632元為本金;11,87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李榮商於民國104年06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6月04日起至民國120年01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2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16日止累計220,780元正未給付,其中219,592元為本金;1,18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李榮商於民國109年07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6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7月20日起至民國120年01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5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16日止累計501,396元正未給付,其中496,179元為本金;5,21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李榮商於民國106年09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9月06日起至民國120年01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5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16日止累計538,815元正未給付,其中530,814元為本金;8,00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09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7632元
李榮商
自民國114年01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93%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19592元
李榮商
自民國114年01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23%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496179元
李榮商
自民國114年01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53%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530814元
李榮商
自民國114年01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53%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