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1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碩亦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貳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債務人張碩亦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12日止累計131,232元正未給付,其中129,091元為消費款;2,141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117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