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1236號
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唐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董景翔
人 25樓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億零貳佰陸拾伍萬玖仟貳佰陸拾參元,及其中壹億捌仟捌佰壹拾伍萬參仟伍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