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124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鍏興塑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唐進成
人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捌仟捌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