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128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楊書竹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柒仟陸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