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128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萬蕊芬
萬駿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781,981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433 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