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13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陳浩堯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貳佰零肆元,及其中肆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