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13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朝賢
㈠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壹仟貳佰壹拾肆元,及其中壹拾萬柒仟零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參拾捌萬陸仟參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