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16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范譯丹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玖萬貳仟玖佰捌拾伍元,及其中參萬陸仟捌佰參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捌萬肆仟肆佰玖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參仟捌佰肆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佰貳拾參萬柒仟肆佰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