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1918號
債 權 人 喬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福鄉金屬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參仟參佰肆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另就張家齊部分,
債權人雖於
聲請狀
臚列為債務人,為其請求聲明,就就張家齊部分未為聲請請求,亦未提出就該個人部分之債權釋明,該部分應予
駁回,併與說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