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1983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許正忠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零肆佰元,及其中玖仟零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收取三百元、第二個月收取四百元、第三個月收取五百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