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2162號
債 權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宗暉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欣儀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伍佰貳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