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2181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余易蓉即鄭余美娥
(一)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貳仟貳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二)參拾肆萬肆仟柒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