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2303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江慶齡
㈠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柒佰柒拾陸元,及其中壹萬陸仟柒佰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
違約金,
懲罰性違約金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㈡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陸佰元,及其中壹萬壹仟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㈢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陸佰元,及其中壹萬壹仟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