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2322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沈水寶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零柒佰參拾參元,及其中參仟貳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三計算之利息,其中陸仟捌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