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233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唐進成
唐劉敏
(一)債務人唐進成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萬伍仟柒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二)債務人唐進成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貳拾萬零玖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唐進成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佰陸拾柒萬玖仟零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唐進成應向債權人給付捌拾柒萬壹仟貳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五)債務人唐進成、唐劉敏應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柒佰零伍萬陸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唐進成應向債權人給付捌拾陸萬肆仟玖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債務人唐進成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唐進成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唐劉敏給付之。
債務人唐進成、唐劉敏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