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2362號
債 權 人 廣達汽車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傅貿汽車有限公司即展豐汽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銀河
人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玖萬玖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日,按租金壹拾玖萬玖仟伍佰元之百分之五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