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2375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明冀
(一)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柒仟貳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計收
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二)柒萬陸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九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三)陸萬捌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四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