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2376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曾景德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貳仟壹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日起按逾期期數計收
違約金,以一個月為一期,逾期一期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壹仟貳佰元,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二)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9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八日起按逾期期數計收違約金,以一個月為一期,逾期一期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壹仟貳佰元,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