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239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洪明富
(一)新臺幣(下同)柒萬參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壹拾玖萬陸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