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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2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4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葉志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壹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玖萬玖仟參佰玖拾參元整自民國113年12月29日起至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葉志威於113年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113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05,159元整未為清償(手續費4,774元整、消費款23,260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76,133元整、已到期之利息692元整及違約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99,393元自113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     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