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2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4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楊文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參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四日起至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文志於89年9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113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5,399元整未為清償(預借現金58,998元整、已到期之利息5,201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8,998元自114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