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2654號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劉亞琳
鍾宗佑
一、
債務人劉亞琳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參仟陸佰肆拾貳元,及其中肆萬貳仟伍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3.9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八日起按月以參佰元計收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債務人劉亞琳、鍾宗佑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壹萬捌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3.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