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266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金鴻空調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欣蓉
人
債 務 人 賴義龍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仟玖佰陸拾伍萬參仟伍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七日起至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六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之一成計算之
違約金,及自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