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2683號
債 權 人 永陞國際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承毅基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天元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星洲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680,162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