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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27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701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沛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賴兆緒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零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沛心有限公司(00000000)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授權相對人賴兆緒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消費簽帳、預借現金,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二、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該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喪失期限利益,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依第十五條規定,應加付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三、依約定條款第三條規定,相對人沛心有限公司為申請人,應與各相對人(即各持卡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四、相對人賴兆緒(Z000000000)至民國114年07月04日止,尚結欠聲請人新臺幣174,564元消費款、新臺幣3,497元利息、新臺幣975元費用(含逾期費),總計新臺幣179,036元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270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4564元
沛心有限公司、賴兆緒
自民國114年7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