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2701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沛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賴兆緒
人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零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
相對人沛心有限公司(00000000)與
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授權相對人賴兆緒持用
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消費簽帳、預借現金,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二、
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該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喪失
期限利益,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依第十五條規定,應加付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三、依約定條款第三條規定,相對人沛心有限公司為申請人,應與各相對人(即各持卡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四、相對人賴兆緒(Z000000000)至民國114年07月04日止,尚結欠聲請人新臺幣174,564元消費款、新臺幣3,497元利息、新臺幣975元費用(含逾期費),總計新臺幣179,036元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
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2701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