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277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呂昭美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零陸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捌佰零貳元自民國114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
聲請人,
合先敘明。(二)債務人呂昭美於93年8月及88年12月間向
聲請人及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
違約金。(三)債務人
迄114年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50,673元未為清償(手續費18,384元、消費款64,318元、預借現金27,348元、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134,136元、已到期之利息5,787元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225,802元自114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請
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