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281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豪哲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貳萬柒仟伍佰玖拾伍元及
按如附表所示本金餘額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本金、利息、違約金請求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