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282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志明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參仟伍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一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一期肆佰元,第二期伍佰元,第三期陸佰元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參仟柒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參佰元,第二期肆佰元,第三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