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2834號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秉修
許奕恩
(一)債務人李秉修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零貳拾玖元,及其中陸萬零參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收取參佰元之遲延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三期為限(共計收取玖佰元)。
(二)債務人李秉修應向債權人給付伍仟捌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收取參佰元之遲延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三期為限(共計收取玖佰元)。
(三)債務人李秉修、許奕恩應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柒萬參仟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