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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29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91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訟代理人  朱慧純  
債  務  人  劉登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8,606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1.69計算之利息,自114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