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294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劉羽祐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零捌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債務人劉羽祐前於民國(以下同)112年12月21日經網路向
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48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416,787元,及自民國114年0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0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二)債務人劉羽祐前於民國113年07月14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21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94,088元,及自民國114年0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0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契約書影本兩份、帳卡資料兩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2940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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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
| | | | | 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