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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30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0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楊秀珍  

            楊佳宏  

一、債務人楊秀珍、楊佳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1號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楊秀珍、楊佳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2號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楊佳宏於民國110年起就讀輔仁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楊秀珍為其連帶保證人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4筆,計新臺幣82,894元整。(二) 債務人楊佳宏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未依約履行債務,今尚餘本金58,410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楊秀珍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三) 依借據第六條,本行與債務人等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內(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四) 就學貸款利率按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算,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以1.775%計算,另自民國114年3月21日起轉列催收款項,利率按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302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470元
楊秀珍、楊佳宏
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3月20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9470元
楊秀珍、楊佳宏
自民國114年3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38940元
楊秀珍、楊佳宏
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3月20日止
年息1.775%
002
新臺幣38940元
楊秀珍、楊佳宏
自民國114年3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470元
楊秀珍、楊佳宏
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38940元
楊秀珍、楊佳宏
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