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30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許洋銘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伍佰柒拾柒元,及其中壹萬陸仟捌佰伍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其中伍萬玖仟玖佰零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