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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31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165號
債  權  人  元翔高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經倫  
債  務  人  全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菀梁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