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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31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173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務  人  吳咨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參萬肆仟壹佰參拾貳元,及其中參萬參仟柒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參萬捌仟捌佰陸拾伍元,及其中參萬捌仟肆佰玖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伍佰伍拾貳元,及其中壹萬柒仟貳佰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