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3173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咨萱
㈠新臺幣(下同)參萬肆仟壹佰參拾貳元,及其中參萬參仟柒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參萬捌仟捌佰陸拾伍元,及其中參萬捌仟肆佰玖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伍佰伍拾貳元,及其中壹萬柒仟貳佰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